发布时间:2024-08-20浏览量:
单价低、方便携带、能够按需使用...
近年来,分装销售产品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不少商家也纷纷采用产品分装销售模式。但是不为人知的是,销售分装产品也存在着商标侵权风险。
案情回顾
某公司系涂料行业著名企业,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乳胶漆、亮漆、印刷油墨、漆等,多次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某投资公司经授权许可,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某商贸公司系日用百货商铺,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并在店内销售净含量为2L的该品牌乳胶漆,商品宣传界面使用了原告商标为18L的该品牌乳胶漆,并附有“小桶分装”等宣传信息。
原告认为,案涉乳胶漆正品净含量为18L,其从未生产过2L规格的产品。被告公司销售的2L规格的产品系侵权产品,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公司则辩称,自己产品链接和图片也系复制其上家某建材公司所得,店铺订单均由某建材公司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其未见过产品实物,在得知侵权后已经将案涉乳胶漆链接下架。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某商贸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所销售的乳胶漆产品宣传图及产品宣传界面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属于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实际会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商贸公司销售的2L规格乳胶漆产品系来源于原告18L乳胶漆产品的分装,乳胶漆产品对于储存条件要求较高,对该产品进行分装,会使产品质量受到一定影响,损害案涉商标的质量品质保障功能,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品牌声誉,损害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
因此,分装销售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案涉店铺内产品单价、销量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投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于建立和维系诚信公平的竞争秩序。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产品分装销售,会涉及正品包装或产品本身的改变,使得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来的商品。该行为可能会使得商标权利人失去对商品品质的控制,也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影响权利人商品的声誉,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信誉承载功能。
本案中,乳胶漆产品对于储存条件要求较高,商贸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案涉品牌商标标识用于网店内分装乳胶漆产品的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影响到案涉商标的质量品质保障功能,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被告商贸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