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6浏览量:
如何区分“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
对于一方或双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而言,“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同情形下,是否计算利息的规则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形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一方或双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应认可其合法性。
相关案例
三再审申请人称借款中未约定利息,本案借款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应当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从本案借条的内容来看,借条的借款人处有时任雅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雅君的签名,其上加盖雅君公司公章,三再审申请人称借款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借条记载不符,三再审申请人称其在原审庭审中对谈话录音的证据形式和证明力不予认可,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三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对屠刚提交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018年2月17日赵雅君与屠刚的谈话录音中,赵雅君称“这次如果能拿到3000万,我就给你300万”,2018年2月16日双方的谈话录音中,赵雅君称“我给你先把你的本金先还掉,一直没有多给的想法是没有了,我给你这300万,是连本300万”,三再审申请人在谈话时与屠刚之间只存在245万元借款本金,而赵雅君谈话录音中承诺给付屠刚300万元,可见案涉借款有利息约定,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中称借款中未约定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赵雅君与屠刚的谈话录音中反映案涉借款有利息约定,只是利息约定不明。赵雅君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前借屠刚的两笔借款的借款条据上并未记载利息,但实际是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对此事实赵雅君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亦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对交易习惯的规定,原判决将双方上述借款付息的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本案借条上加盖雅君公司公章,借款给付至赵雅君账户,原判决结合赵雅君与屠刚之间借款的交易习惯,依据上述第二十五条认定本案借款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019)最高法民申3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