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3-11-08浏览量: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提供劳务一方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后

接受劳务一方可向第三人追偿

但诉讼费可以追偿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谭某系合伙关系,案外人张某系其雇员,从事废旧木材装卸工作。被告崔某系案发工地施工负责人,承包案发工地施工工程。2023年4月,原、被告就废旧木材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原告李某、案外人张某、祝某、魏某同去案发工地装载废旧木材,案外人张某被施工现场高空落下的胶合板砸伤。

后案外人张某以劳务关系纠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定,由本案原告李某、谭某对案外人张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900.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元。后两原告于2023年6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向被告崔某追偿。

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案件诉讼费并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即不在本案追偿的范围,两原告追偿前案受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谭某关于追偿前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件受理费属于法律规定的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范畴,而追偿权则是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实体性权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故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应包含所承担的诉讼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